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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如何看待38万大红酸枝家具拼料案

http://www.jiajum.com 2016-02-25 15:48 家居装修设计网 

2014年,山东某市消费者王先生,花38万元买了一套大红酸枝红木家具,买回家后发现:该套家具主料为拼料,是用很多小料拼接而成,而且在看不见的地方出现了边料。对照合同,在材质栏目里写明了是交趾黄檀,特殊要求是满彻。根据产品说明书和产品质量明示卡,王先生认为该套家具为不合格产品,要求企业退货。企业拒绝了王先生的要求,认为该套家具在材质上确实是大红酸枝无疑,至于有少量的白边,根据《红木家具技术通用标准》,在家具非主要部位,可以选用一定的边料,因此厂方认为并没有违约。王先生则认为,该产品由于是拼料,属于假货范围,这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因此向厂家求偿,按照2014年颁布的消费者合同保护法,退回货款并赔偿货款两倍的数额。

案例解析

该案例是一个比较新的情况。以往的红木家具合同纠纷,往往在于材质的选择,大多是围绕着掺料求偿。本案例中的材料确实为大红酸枝材料,没有以次充好或者掺料现象。至于存在少量的边料,也符合《红木家具技术通用标准》规定的限制。 本案的重点是:首先,要判断本案所涉及的产品是不是假货,这是判断是否可以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进行求偿的依据;其次,拼料是不是在行业许可的范围之内;第三,关于双方所签订的合同约定的满彻,是否可以按照《红木家具技术通用标准》中规定的一定幅度去使用。 本案中,经过鉴定,全套都为大红酸枝无疑,双方不持异议,因此不能判断为假货,只能判断为劣质产品,因此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进行双倍求偿,无法律依据。其次,合同双方既然约定为满彻,根据《合同法》,这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而边材在《红木》国标里属于非红木,可以判断为厂家部分违约。至于《红木家具技术通用标准》在此并没有约定合同行为,故不能作为依据。 综上,王先生可以要求退货,但双倍赔偿的请求则难获法律支持。 (李岩/文)

(来源:新浪红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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