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书亮: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智能锁行业质量诚信公约发布
8月25日,由中国五金制品协会主办,中国日用五金技术开发中心协办的“中国智能门锁行业质量与消费”新闻发布会在北京国家会议中心召开。
为保障智能门锁行业的高质量发展,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建立、健全企业自我约束机制,维护市场公平竞争,营造良好的行业生态环境,促进行业可持续发展。发布会现场,中国五金制品协会、中国日用五金技术开发中心携手中国智能门锁行业知名企业共同发起《智能门锁行业质量自律诚信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并由中国五金制品协会制锁分会理事长、烟台三环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张书亮代表宣读。
中国五金制品协会制锁分会理事长、烟台三环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张书亮
《公约》具体内容如下:
第一章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智能门锁行业的高质量发展,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建立、健全企业自我管理约束机制,维护市场公平竞争,促进行业可持续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结合我国智能门锁行业实际状况,制定本自律公约。
第二条 本公约所称智能门锁行业是指从事智能门锁产品研发、生产、销售、安装服务行业的总称;本公约的产品范围包含智能门锁及智能门锁零部件。
第三条 本公约的基本原则是守法经营、诚信守约,尊重知识产权,自觉维护智能门锁市场秩序,为客户提供质量合格、服务满意的产品。
第四条 本公约作为自律性文件,是全体签约企业对本行业和用户的承诺;凡自愿加入《智能门锁行业产品质量自律公约》的企业都应遵守本自律公约,坚持“用户至上、质量第一”的质量理念,依照本公约规定承担产品质量责任。
第五条 本公约由中国五金制品协会携手中国智能门锁行业骨干企业共同发起,并倡议凡从事智能门锁产品研发、生产、销售、安装服务的企业自愿加入本公约。
第六条 中国五金制品协会要加强对产品质量工作的组织领导,引导和督促相关企业严格自律、遵守公约,协调社会各方依法监督本公约的实施,保障本公约的有效施行。
第二章 自律条款
第七条 智能门锁企业应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行业质量标准,积极推进行业产品品质规范建设。
第八条 智能门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内部产品质量管理制度,严格实施岗位质量规范、质量责任以及相应的考核办法,确保向消费者提供合格产品。
第九条 保护合法、公平、有序的竞争,反对以一切不正当手段进行业内竞争。自觉做到不销售假冒伪劣商品,不低价倾销,不仿冒其它企业商品,不侵害知识产权,不恶意攻击竞争对手。
第九条 诚实守信,不做虚假的产品宣传,不以欺诈手段和利用技术或其它手段误导消费者,自觉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尊重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公平交易权,保护用户信息。
第十条 其它自律义务:
(一)不生产、不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产品;
(二)真实、完整地对产品性能及功能进行描述,确保描述与实际产品一致;
(三)做好产品售后服务,产品售出后按照国家规定实行三包;
(四)加强沟通协作,探索研究行业发展战略,推进智能门锁行业高质量发展;
(五)坚持科技创新,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努力提高产品品质和服务水平;
(六)禁止使用不符合产品标准和要求的原辅材料及零部件。取自智能门锁产品中的原辅材料及部件、配件,其性能也应当符合其规格、型号相应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七)坚持依法经营,积极承担社会责任。
第十一条 自觉接受社会公众监督,营造以诚兴商、以信兴业的氛围,促进打造诚信企业,提升智能门锁行业形象。
第三章 执行条款
第十二条 为保证本公约的有效实施,公约监督机构定期进行公约执行情况的检查、评价与总结。对模范遵守国家政策法规和本公约的签约企业,可授予行业自律等方面的荣誉称号,并通过媒体公开宣传;对违反本公约,造成不良影响,经查证属实的成员单位,可根据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采取批评警示、限期改正、内部通报、公开通报等自律处分措施。
第十三条 签约会员单位同意由中国五金制品协会及第三方检测机构共同组成行业“智能门锁产品质量监督委员会”,全权负责行业产品的质量监督、检测工作。
签约会员单位违反智能门锁质量自律公约的,行业“智能门锁产品质量监督委员会”可根据具体情况采取如下措施:
1、协调阻止违反公约的行为,并责令消除影响;
2、在行业内通报批评,凡被通报批评企业在协会提供的相关服务上,将会排在后面执行或延迟执行;
3、通过媒体或网站公布其违反公约的行为,并将协会意见发送相关单位;根据情况也可以书面通告运营商及主管部门监督处理,进入诚信系统登记。
4.将连续三次以上(包含三次)违反公约、情节严重的签约企业,取消其自律公约的成员资格;由中国五金制品协会上报相关主管部门备案处理,向社会公布,并进行行业谴责;由有关部门记入企业不良信用信息库。
第十四条 本公约成员企业应充分尊重并自觉履行本公约的各项自律原则。
第十五条 自愿加入公约的企业需签署本公约的附件《品质承诺书》。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公约有中国五金制品协会解释并组织公约成员修订。
第十七条 本公约自公布之日起生效施行。
2019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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